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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7 13:14:34

12号字
12 14 16 18 20 22

职衔对应

军衔高的军官军衔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军官对军衔低的军官,军衔高的为上级。当军衔高的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军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一)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

(二)正大军区职:上将、中将;

(三)副大军区职:中将、少将;

(四)正军职:少将、中将;

(五)副军职:少将、大校;

(六)正师职:大校、少将;

(七)副师职(正旅职):上校、大校;

(八)正团职(副旅职):上校、中校;

(九)副团职:中校、少校;

(十)正营职:少校、中校;

(十一)副营职:上尉、少校;

(十二)正连职:上尉、中尉;

(十三)副连职:中尉、上尉;

(十四)排职:少尉、中尉。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按照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武警军事、政治、后勤军官: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武警部队司令员、政治委员(正大军区职):上将将至中将;

(二)武警部队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副大军区职):中将至少将;

(三)正军职:少将、中将;

(四)副军职:少将、大校;

(五)正师职:大校、少将;

(六)副师职(正旅职):上校、大校;

(七)正团职(副旅职):上校、中校;

(八)副团职:中校、少校;

(九)正营职:少校、中校;

(十)副营职:上尉、少校;

(十一)正连职:上尉、中尉;

(十二)副连职:中尉、上尉;

(十三)排职:少尉、中尉。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专业技术职衔

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将至少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大校至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中校至少尉


专业技术警官: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将至少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大校至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中校至少尉。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首次授予

授予军官军衔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对革命事业的贡献和在军队中服役的经历为依据。


初任军官职务的人员依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军衔:

(一)军队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

大学专科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

大学本科毕业的,授予中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少尉军衔;

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上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

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土学位的,授予中尉军衔;

获得博士学位的,授予少校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上尉军衔。


(二)战时士兵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相应的军衔。


(三)军队文职干部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相应的军衔。与军衔相同。

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



授衔批准权限

首次授予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二)中校、少校,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三)上尉、中尉、少尉,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首次授予现役警官警衔的批准权限:

(一)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  席批准授予;

(二)中校、少校,由公安部部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一政治  委员,司令员、政治委员批准授予;

(三)上尉、中尉、少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队第一政治委员,总队长、政治委员或者其他有警官职务任免权的军、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晋升制度

晋级期限

军官军衔按照下列期限晋级:

(一)平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少尉晋升中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的为二年,其他为三年;中尉晋升上尉、上尉晋升少校、少校晋升中校、中校晋升上校、上校晋升大校各为四年;大校以上军衔晋级为选升,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和对国防建设的贡献为依据;

(二)战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可以缩短,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战时情况规定。

军官在院校学习的时间,计算在军衔晋级的期限内。

军官军衔一般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逐级晋升。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届满,因违犯军纪,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不够晋级条件的,延期晋级或者退出现役。

军官由于职务提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的,提前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

军官在作战或者工作中建立突出功绩的,其军衔可以提前晋级。

被决定任命为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职务的军官晋升为上将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授予上将军衔。

与军衔相同。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在职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


晋级批准权限

除“以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职务的军官晋升为上将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授予上将军衔”外的军官军衔的晋级,按照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批准。但是,下列军官军衔晋级,按照以下规定批准:

(一)副师职(正旅职)军官晋升为大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大校、少将、中将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二)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上校的,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三)副营职军官晋升为少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少校、中校的.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现役警官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

(一)武警部队司令员、政治委员、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和正军职警官警衔晋级,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准;

(二)副军职以下警官警衔晋级,按照现役警官职务的任免权限批准。

但是,下列警官警衔晋级,按照以下规定批准:副军职、正师职警官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少将的,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副师职警官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大校的,由公安部部长批准; 正团职警官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长为上校的,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一政治委员、司令员、政治委员批准;正营职警官晋升为中校、副营职警官和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少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队第一政治委员,总队长、政治委员或者其他有警官职务任免权的军、师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人民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第十三条批准权限的规定。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授予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降级、取消和剥夺

第六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第二十四条 军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军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调整军衔的批准权限与其原军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二十五条 军官违犯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给予军衔降级处分。军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予该级军衔的权限相同。  军官军衔降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

第二十六条 军官军衔降级的,其军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军衔等级重新计算。  军官受军衔降级处分后,对所犯错误已经改正并在作战或者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其军衔晋级的期限可以缩短。

第二十七条 对撤销军官职务并取消军官身份的人员,取消其军官军衔。取消军官军衔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予该级军衔的权限相同。 军官被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军衔。取消军衔的批准权限与批准开除军籍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八条 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退役军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剥夺其军衔。军官犯罪被剥夺军衔,在服刑期满后,需要在军队中服役并授予军官军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现役警官警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警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第十九条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带标志。人民警察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退职的,其警衔不予保留。

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警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调整警衔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违犯警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警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人民警察受警衔降级处分后,其警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算。人民警察警衔降级不适用于二级警员。

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被开除公职的,其警衔相应取消。人民警察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警衔相应取消。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犯罪的,适用前款的规定。



车牌

07式车牌

07式车牌编码一般由“WJ+机关代码/省份代码+编号”

或“WJ+机关代码/省份代码+专业警种拼音首字母+编号”组成:

省份代码:

00——武警总部车辆监理;01――武警总部及各警种指挥部;02――河北省;03――内蒙古自治区

04――山西省 ;05――辽宁省 ; 06――吉林省 07――黑龙江省 ;08――上海市;09――江苏省

10――浙江省;11――安徽省;12――江西省;13――福建省;14――山东省;15――广东省

16――广西壮族自治区;17――湖北省;18――湖南省;19――河南省;20――四川省;21――云南省

22――贵州省;23――西藏自治区;24――陕西省;25―甘肃省;26―青海省;

2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8――宁夏回族自治区 29――天津市30――海南省31―北京市32――重庆市

字母为专业警种拼音首字母(没有字母全是数字的为内卫部队)

字母代号 :T——交通部队,D——水电部队 ,S——森林部队 ,H——黄金部队 ,B——边防部队,X——消防部队 ,J——警卫部队

车牌号举例:

WJ01-00000 武警总部车辆监理所

WJ18-X0003 武警湖南消防总队

WJ01-D1234 武警总部水电指挥部


2012式车牌

12式车牌编码由“WJ+省份汉字简称+编号”或“WJ+省份汉字简称+编号+专业警种拼音首字母”组成:

号牌最后的字母代表警种(没有字母全是数字的为内卫部队):

字母代号 T:交通部队D:水电部队 S:森林部队 H:黄金部队 B:边防部队X:消防部队 J:警卫部队

如:WJ 粤7888B 表示广东边防部队。

上为12式车牌,下为07式车牌

上为12式车牌,下为07式车牌

WJ云 00026 表示云南内卫部队


武警院校

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同为军事院校,部分大学\专业招收武警国防生。注:同军事院校,武警院校国防生只招收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

学校列表

1、武警指挥学院(天津)

1980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创建

1984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升格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专科学校(山西夏县)

1998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专科学校升格武警指挥学院(天津) ,是武警部队唯一的一所中级指挥院校,也是武警部队最高学府。


2、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河北廊坊) 为公安现役部队学院

1981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专科)创建

1990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专科)升格为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3、武警工程大学(陕西西安)

1983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技术学院创建

1998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技术学院更名为武警工程学院

2011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工程学院更名为武警工程大学


4、武警后勤学院(天津)

1980年武警卫生学校创建

1993年武警卫生学校升格武警医学院

2011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学院更名为武警后勤学院


5、武警特种警察学院(北京)

1980年武警特种警察学校创建

2000年武警特种警察学校升格武警特种警察学院


6、武警警种指挥学院(北京)

2006年武警森林部队指挥学校(含武警指挥学院森林部队分院)、武警黄金技术学校、武警水电技术学校合并升格为武警警种指挥学院


7、武警上海政治学院

1984年武警上海总队教导大队升格为武警上海指挥学校

2000年武警上海指挥学校升格为武警上海指挥学院

2006年武警上海指挥学院更名为武警上海政治学院

2011年武警上海政治学院升格为武警政治学院


8、武警北京指挥学院

1984年武警北京总队教导大队升格为武警北京指挥学校

2000年武警北京指挥学校升格为武警北京指挥学院


9、武警沈阳指挥学院

1984年武警沈阳总队教导大队升格为武警沈阳指挥学校创建

2000年武警沈阳指挥学校升格为武警沈阳指挥学院


10.武警广州指挥学院

1984年武警广东总队教导大队升格为武警广州指挥学校

2000年武警广州指挥学校升格为武警广州指挥学院


11、武警西安指挥学院

1984年武警陕西总队教导大队升格为武警西安指挥学校

2000年武警西安指挥学校升格为武警西安指挥学院


12、武警警官学院

1984年武警四川总队教导大队升格为武警成都指挥学校创建

2000年武警成都指挥学校升格为武警成都指挥学院

2011年武警成都指挥学院更名为武警警官学院


13、武警哈尔滨指挥学院

1984年武警黑龙江总队教导大队升格为武警哈尔滨指挥学校创建

武警指挥学院(哈尔滨分院)创建(合署)

2006年升格为武警哈尔滨指挥学院


14、武警长沙指挥学院

1984年武警湖南总队教导大队升格为武警长沙指挥学校创建

2004年武警指挥学院(长沙分院)创建(合署)

2006年升格为武警长沙指挥学院


15、武警杭州士官学校

1984年武警浙江总队教导大队升格为武警杭州指挥学校创建

2004年武警指挥学院(杭州分院)创建(合署)

2006年升格为武警杭州指挥学院


16、武警合肥指挥学院

1984年武警安徽总队教导大队升格为武警合肥指挥学校

2004年武警指挥学院(合肥分院)创建(合署)

2006年升格为武警合肥指挥学院


17、武警昆明指挥学院

1983年武警云南总队教导大队升格为武警昆明指挥学校

2004年武警指挥学院(昆明分院)创建(合署)

2006年升格为武警昆明指挥学院


18、武警拉萨指挥学院

1984年武警西藏总队教导大队升格为升格为武警拉萨指挥学校

2004年武警指挥学院(拉萨分院)创建(合署)

2006年升格为武警拉萨指挥学院


19、武警太原指挥学院

1985年武警山西总队教导大队升格为武警太原指挥学校

2004年武警指挥学院(太原分院)创建(合署)

2006年升格为武警太原指挥学院


20、武警乌鲁木齐指挥学院

1983年武警新疆总队教导大队升格为武警乌鲁木齐指挥学校

2004年武警指挥学院(乌鲁木齐分院)创建(合署)

2006年升格为武警乌鲁木齐指挥学院


21、武警武汉指挥学院

1990年武警湖北总队教导大队升格为武警武汉指挥学校

2004年武警指挥学院(武汉分院)创建(合署)

2006年升格为武警武汉指挥学院

2011年撤编改为武警湖北区域训练基地


22、武警石家庄士官学校

1983年武警河北总队教导大队升格为武警石家庄指挥学校

2004年武警指挥学院(石家庄分院)创建(合署)

2006年升格为武警石家庄指挥学院


23、武警呼和浩特指挥学院

1983年武警内蒙古总队教导大队升格为武警呼和浩特指挥学校

2004年武警指挥学院(呼和浩特分院)创建(合署)

2006年升格为武警呼和浩特指挥学院


24、武警南京指挥学院

1990年武警江苏总队教导大队升格为武警南京指挥学校

2004年武警指挥学院(南京分院)创建(合署)

2006年升格为武警南京指挥学院

2011年武警南京指挥学院撤编


25、武警福州指挥学院

1985年武警福建总队教导大队升格为武警福州指挥学校

2004年武警指挥学院(福州分院)创建(合署)

2006年升格为武警福州指挥学院


26、武警郑州指挥学院

1983年武警河南总队教导大队升格为武警郑州指挥学校

2004年武警指挥学院(郑州分院)创建(合署)

2006年升格为武警郑州指挥学院


27、武警济南指挥学院

1984年武警山东总队教导大队升格为武警济南指挥学校

2004年武警指挥学院(济南分院)创建(合署)

2006年升格为武警济南指挥学院


28、武警西宁指挥学院

1984年武警青海总队教导大队升格为武警西宁指挥学校

2004年武警指挥学院(西宁分院)创建(合署)

2006年升格为武警西宁指挥学院


29、公安海警学院

注:已撤消的院校

武警南昌指挥学校--2006年7月撤销

武警南宁指挥学校--2006年9月撤消

武警兰州指挥学校--2006年1月撤销

武警天津指挥学校--2006年10月撤销

武警长春指挥学校--2006年7月撤销

武警贵阳指挥学校--2006年12月撤销[11] 

武警国防生的院校

河海大学(2012年起招收武警水电部队国防生)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

复旦大学

中山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

辽宁大学

云南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长安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特殊说明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属公安部院校 含硕士点

武警福州指挥学院特色开设武警指挥(炮兵)、武警指挥(工兵)、武警指挥(防化)专业

武警指挥学院(天津)主要招收武警部队正营职以上警官,培养武警部队中级指挥员

报考

一、部队考生

义务兵第二年、下士第一年才可以参加考试

二、高中应届考生

在高考志愿填报时,在提前批次(零批次)院校内填写

毕业去向

军校的分配原则为“计划分配、挥需补充、面向基层、专业对口、合理使用”。学员到部队后一般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指挥类院校毕业的学员,一般到基层部队排长或相当于排长的位置上见习,见习期满后,即可任命相应的职务;专业技术类别的毕业生,一般到相应的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培养院校还可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适当选择毕业生留校。

一般情况下,分配到基层部队的被任命为现役军官;分配到院校、科研等单位并从事教学、医疗、科研工作的,大部分被任命为文职干部。

初级指挥专业毕业的学员,专科毕业定正排职,授少尉军衔,特别优秀的可授中尉军衔;本科毕业定副连职,授中尉军衔。工程技术专业的毕业学员,专科定为专业技术14级,授专业技术少尉军衔,特别优秀的可授予专业技术中尉军衔;本科定为专业技术13级,授专业技术中尉军衔。工程技术专业的毕业学员,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决定调整到基层指挥岗位者,定职、授衔和确定职务薪津标准,与初级指挥院校毕业的学员相同。分配到文职干部岗位的,其技术等级的确定与专业技术军官相同。


武警工资待遇

少尉:3000元/月

中尉:4500元/月

上尉:6000元/月

少校:8000元/月

中校:11000元/月

上校:15000元/月

大校:20000元/月

少将:30000元/月

中将:50000元/月

上将:80000元/月


武警部队工资制度调整改革的说明

一、关于调整改革基本工资制度

这次部队基本工资制度调整改革主要包括三个内容:

一是调整基本工资结构。将在职干部现行的职务、警衔、基础和军龄工资“四结构”,改为职务、警衔和军龄工资“三结构”,取消了基础工资。与国家新的职级工资制相比,保留了军龄工资,实行“一职多薪、一衔多档”的工资模式。基本工资“三结构’’,仍以职务工资为主,警衔和军龄工资的比重也相应加大。其中,职务工资占5 3%,警衔工资占3 7%,军龄工资占1 0%。这样调整,较好地体现了责任大小和年功贡献,有利于调节新老关系,也与部队现行的干部制度相适应。


二是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部队工资高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 0%的原则:

在职干部。排长的起点工资标准按高于国家科员起点标准700元的20%确定,由现在的621元提高到840元;其他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也按照大体高于国家同职级公务员一定比例设计。军龄工资,由每服现役1年按1元,调整为按1 0元计发。这样调整后,部队工资的高低比例由6.5比1提高到1 1.2比1,适当拉开了职务之间的工资差距,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

士官。一级士官起点工资标准按排长起点工资标准的7 0%确定,二级士官按90%确定,六级士官比照副团职干部基本工资平均水平确定,其他士官的工资标准依照警衔等级按一定比例设定。

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为保持各类人员待遇平衡,同步提高了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津贴,按照服役年限和警衔等级,义务兵津贴标准由90元到1 2 0元调整为2 0 0元到24 0元;供给制学员津贴标准由11 0元到26 0元调整为24 0元到39 0元。

离退休干部。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历来高度重视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离休干部,继续贯彻中央确定的“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按照同职级在职干部的平均增资额,以及参加革命的不同时期增加离休费。退休干部,按照同职级在职干部平均增资额和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增加退休费。

三是完善工资增长机制。保留了现行的两个增资办法,即“随干部职务、警衔晋升增加工资”和“每年1月定期增加职务、警衔和军龄工资”。此外,还增加了一个新的增资办法,就是随国家对公务员工资标准的调整,同步提高部队人员工资标准。


二、关于建立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制度

当前,军队和武警部队人员工资收入水平低,主要是低在津贴补贴上。为了提高军队和武警部队人员的工资收入,这次调整改革,按照中央确定的原则,用640元分别建立了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制度。生活性补贴,主要是为了提高官兵的生活保障能力,干部没有区分在职和离退休,也没有区分职务等级,确定每人每月5 6 0元;士官标准,考虑到一级士官服役时间短、经济负担轻,确定每人每月32 0元,二级以上士官和退休士官(志愿兵)确定每人每月460元。工作性津贴,与工作业绩挂钩,体现责任大小,享受范围只限于在职干部和士官。其标准,干部按照职务等级,确定每人每月200元至860元;士官按照警衔级别,确定每人每月140元至2 6 0元。这两项津贴补贴的建立,与国家的津贴补贴政策保持了基本一致。

按照部队工资制度调整改革第一步的政策规定,这次部队在职干部人均增资1300元、士官760元,离退休干部由于职务较高,人均增资1800元。按职务区分,正军职干部每月收入可达8 000元、正师职5600元、正团职4200元、正营职3200元、正连职2 600元、正排职22 00元。

三、关于完善地区津贴和岗位津贴制度


完善地区津贴和岗位津贴制度,是合理调节不同地区、不同专业和不同岗位人员收入水平的重要机制,也是这次调整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军委首长关于“政策要有依据,标准要适度,处理好方方面面关系”的指示精神,下一步,我们将参照国家完善津贴补贴制度的基本政策和实施步骤,按军队做法,结合武警部队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武警部队特色的地区津贴和岗位津贴制度体系。主要做好以下三件事:


一是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这项津贴,主要是参照国家、军队统一政策规定和有关省区市的具体做法,结合武警部队实际建立。将原“边远地区津贴”规范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国家这次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主要是扩大了执行范围,增设了津贴类别,提高了标准水平。考虑到国家文件出台后,有关省区市还将结合实际,提出新的贯彻意见。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2f_作,我们将在有关省区市的政策明朗后,参照军队做法,再进一步明确。


二是建立地区附加津贴制度。重点是解决高收入、高消费地区部队人员与地方政府工作人员的收入平衡问题。武警部队的地区附加津贴,将根据中央确定的调控线和各地津贴补贴的实际水平,按照军队做法,本着保持部队内部平衡、体现政策导向的原则,结合驻地公务员工资收入、物价消费水平情况,认真研究确定,适时出台相关政策制度。


三是完善岗位津贴制度。这项津贴,武警部队已经建立和实施多年,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吸引和保留专业人才,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下一步,将参照国家岗位津贴制度,根据部队实际,视财力可能,逐步提高飞行、船艇等专业岗位津贴标准,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强化激励导向作用。同时,将适时适度地调整和完善“基层岗位津贴”,鼓励基层营连干部和建制旅团领导干部安心基层,爱岗敬业。


四、关于其它类型人员工资制度改革

按照现行政策制度规定,这次《方案》还明确,军队和武警部队职工工资制度改革,仍实行属地化管理,执行国家和所在省区市的工资政策和标准规定,所需经费,在编职工列人员生活费科目开支,非编职工由有关事业费或按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需要说明的是,武警部队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执行所在驻地的地区性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一定要密切关注驻地军队的执行情况,一旦军队职工执行了所在省区市的工资标准,各单位也要尽快报经总部后勤部审批执行。

另外,参照国家统筹提高社会保障对象有关生活待遇的做法,军委决定,在提高军队和武警部队人员工资收入的同时,还将适当提高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随军遗属生活补助费,以及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等标准,以更好地保障这部分人员的生沽。


五、关于工资制度调整改革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一)工资制度调整改革人员范围问题

1.关于工作性津贴发放范围问题。在职警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包括免职干部都可享受工作性津贴。按规定休假探亲的,不在岗期间可以享受工作性津贴。因犯严重错误免职后,不在岗工作的,不享受工作性津贴;立案审查结束后作出结论的干部,不在岗工作的,不享受工作性津贴。停发、补发或恢复发放工作性津贴的,依据支队(团)以上单位司令、政治机关的有效通知办理。

2.关于转业复员人员问题。根据《军队工资制度调整改革方案实施办法》规定,2012年及以前年度批准转业、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志愿兵),不论是何种原因未离队的,都不参加这次工资制度调整改革。个别撤销转业命令后,身份已经改变的,可以参加工资改革。2 012年批准转业复员的干部和士官,参加这次工资制度调整改革,其退役费应按新的工资标准结算。2012年转业的士官,虽然退役命令时间为4月1日,但由于退役费计发至7月底止,因此,还应按照7月份新的工资标准补发1个月的工资差额。

3.未经组织批准出国逾期未归的警官、文职干部和离退休干部问题。暂不参加工资改革,回国后继续在部队工作的,按重新任命的职务和评定的警衔等级确定工资。逾期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

4.被拘留或立案审查的警官、文职干部和离退休干部问题。目前继续发给工资或离退休费的,可参加工资套改,暂不予定期增资;停发工资或离退休费的,暂不参加工资改革。待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工资制度调整改革待遇标准问题

1.关于基础工资问题。这里要强调一下,《方案》明确军官、文职干部取消基础工资,实行由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龄工资组成的“三结构”工资制;士官取消基础工资,实行由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龄工资组成的“两结构”工资制。因此,计发各项费用的基数中,均应取消基础工资。另外,这次2 0*****年6月3 0日前批准离退休人员实行工资套改时,考虑到增加的离退休费已经包含工资结构变化因素,因此,原计算的基本离退休费基数中不再减去基础工资部分。


2.关于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生活津贴问题。由于地区津贴的改革须待下一步具体实施,因此,目前仍按现行规定和标准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生活津贴。其中,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仍按现行比例和这次调整后的基本工资计发,并作为计发转业、复员和离退休等生活待遇费用的基数。


3.关于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和军龄工资问题。由于国家有关部门对西藏特殊津贴问题,要另行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因此,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暂按现行规定比例和新的基本工资标准计发;待下一步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再结合部队实际,相应调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制度。另外,国家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取消了工龄工资,考虑下一步国家还要对西藏特殊津贴问题作通盘研究,因此,驻西藏部队的军龄工资标准目前暂按全部队统一标准每年1 0元执行,并作为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


4.关于接收入伍的地方大学生军龄工资问题。这次工改,只是提高军龄工资标准,军龄时间计算的政策没有任何改变,接收入伍的地方大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能计算为军龄。


5.关于军人住房补贴标准问题。这次工资制度调整改革后,暂按现行规定比例和新的工资标准计算住房补贴。


6.关于军人保险待遇标准问题。军人伤亡保险标准暂时维持现行的军人伤亡保险给付标准和管理办法不变。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仍按原工资标准和比例执行。今年转业到企业的干部退役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按照上年度(2005年)本人12月份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

7.关于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按新的军龄工资标准重新计算军龄工资后全额计入离退休费问题。按照本人服役年限和新的军龄工资标准计算,全额计入离退休费。即取消原来的军龄工资,按新的军龄工资标准计算。


8.关于因组织原因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津贴标准问题。按本人警衔等级最高年限的津贴标准计发。


(三)工资套改的有关问题

1.关于工资套改审批权限问题。工资套改、增加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审批权限,团职以下干部由师(旅)政治机关审批,师职干部由军级政治机关审批,军职干部和机动师主官由总部政治部审批。


2.关于士官下达选取命令时间问题。命令是确定士官工资待遇标准的基本依据。凡是年底确定选改的士官,下达选取命令时间统一确定为1 2月1日。


3.关于供给关系和行政关系不在同一单位人员的(如进院校学习、进修和住院等人员)工资套改问题。工资套改由本人行政关系所在支队(团)以上单位司令、政治机关核定,并通知供给关系所在单位财务部门。


4.关于严格落实高定士官工资档次政策规定问题。这次套进入新的工资标准档次,各级要认真核查和确定部队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和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工资档次,确保中专毕业生高定1个工资档次、大专毕业生高定2个工资档次政策规定的落实。


5.关于工资套改审批时限问题。由于新的政策从7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级警务、干部部门要按总部传真电报要求认真填写工资套改情况核定表,分别加盖警务、干部部门印章,于6月2 5日前送同级后勤财务部门;随后办理的工资套改正式审批工作应争取在7月份完成。


(四)关于自主择业干部退役金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自主择业干部的退役金标准,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总政治部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部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家逐步提高了离退休费水平,这次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资收入调整改革,国家也对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待遇进行了调整,因此,自主择业干部对于待遇调整问题,要做到相信党,相信政府。


六、警种部队也按这次工资制度调整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执行

七、关于经费保障等问题

为了保证这次工资调整改革的顺利实施,我们已经先期做了大量的政策性和技术性准备工作。主要是根据各单位的人员实力测算了基本经费需求,并在每月正常拨款的基础上,于本月2 3日再次对各总队、机动师、兵团指挥部、直属学院和其他直供单位紧急追加了经常费拨款;新的

为了保证这次工资调整改革的顺利实施,我们已经先期做了大量的政策性和技术性准备工作。主要是根据各单位的人员实力测算了基本经费需求,并在每月正常拨款的基础上,于本月2 3日再次对各总队、机动师、兵团指挥部、直属学院和其他直供单位紧急追加了经常费拨款;新的生活费系统软件升级包也已通过自动化网下发部队,保证了工资发放技术的自动化处理。各单位要认真测算经费需求,合理调剂资金,加大对支队(团)级单位的经费拨款力度,加大对基层单位工资套改发放业务操作的指导,保证全部队7月份统一按照新标准发放工资、津贴和离退休费。

生活费系统软件升级包也已通过自动化网下发部队,保证了工资发放技术的自动化处理。各单位要认真测算经费需求,合理调剂资金,加大对支队(团)级单位的经费拨款力度,加大对基层单位工资套改发放业务操作的指导,保证全部队7月份统一按照新标准发放工资、津贴和离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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