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4条规定:“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警察实现其职能作用,必须设立相应的警察组织机构。警察的组织管理和任务的完成,是通过警察组织机构实行管理从而实现任务的完成。警察组织机构设置根据权限范围、职责的不同,分为中央、地方和基层警察机关,专业警察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
一、人民警察机构设置
人民警察机构的设置是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设置的人民警察的工作机关及部门。所以人民警察机构就是指人民警察的工作机关或工作单位。人民警察机构设置主要包括人民警察机构的名称,人民警察机构的层次、级别、规模等内容。
(一)警察机关
警察机关是指国家依照法律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警察职权和履行警察职责的国家机关。我国警察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
(二)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指国家依照法律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公安职权和履行公安职责的,具有武装性质国家机关。公安机关担负着日常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外,负有处置突发事件,侦破各种刑事犯罪案件,参与和组织抢险救灾等重大责任。
1、公安机关的特征
(1)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其职权与职责决定了要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所以,公安机关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一个特征就是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质。
(2)公安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警察权力的机关。公安机关是依法代表国家行使警察职权、履行警察职责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既享有警察职权,同时也必须承担警察职责。
(3)公安机关承担着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利益的职责。。公安机关职责决定了除打击危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利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外。公安机关还承担着当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其他威胁时,公安机关也必须积极参与和组织抢险救灾等重大责任,充分体现公安机关为人民服务的职能作用。
2、公安机关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我国公安机关的性质,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公安机关是我国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规定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二是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同时具有刑事侦查、执行刑罚等职能,是国家刑事执法力量。
3、公安机关机构设置。根据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机构设置是由中央公安机关、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和专业公安机关组成。
(1)中央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设公安部,是我国最高公安机关。内设司(局)和处两级机构。在国务院领导下,领导和管理全国公安工作,即公安部。
(2)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各级政府均设有公安机关。
其一、省级公安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公安厅(局)。公安厅内设总队、处、科;市(地、州、盟),设公安局(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安工作。
其二、市、地区级公安机关。市(地、州、盟)一级设公安局(处)内设处(支队)、科 (大队),同时派出若干分局;是市(地、州、盟) 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市(地、州、盟)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安工作。
其三、县(市、区、旗)设公安局。县(旗) 一级公安局内设科 (股、大队),同时派出若干派出所。是县(旗)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县(旗)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安工作。
其四、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公安机关派出机构有公交、水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及按行政区划分而命名的城市公安分局、派出所。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公安工作。
(3)专业公安机关,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家有关部门内设的专门从事具有一定专业内容和范围内公安警务活动的公安机关。专业公安机关是中央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依法行使相应的公安职权。在我国专业公安机关有民航、铁路、交通和林业等专业公安机关。
4、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与警种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与警种大致有:办公室(秘书科)、政工、后勤财物装备、法制、政治保卫、治安、刑侦、技侦、预审、看守所、户政、交通管理、经济保卫、文化保卫、出入境和外国人事务管理、科技、计算机监察、边防、消防、笛卫等机构与警种。
二、人民警察职务系列
(一)人民警察职务序列概念
人民警察职务序列是指人民警察职务的体系,主要包括人民警察职务的名称、级别、职务数量等内容。人民警察职务序列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是指在警察机关中具有组织、决策、管理、指挥职能的职务。如:在公安机关设有部长、厅长、总队长、处长(支队长)、科长(大队长)等。
非领导职务是指在警察机关中与领导职务相对应的某些职务。如:在警察机关设科员、主任科员(科级)、调研员(处级)、巡视员(厅级)等。
规范人民警察的职务序列就是从警察职业的性质、特点和工作任务出发,将公安队伍的组成人员分为警官、警员、专业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四大类进行管理,并根据警官、警员的不同特点,分别设置警官职务序列、警员职务序列,以体现公安机关不同于一般公务员的特点,充分调动公安民警的工作积极性。规范人民警察的职务序列有效整合警力资源,调整机构设置,切实解决分工过细、职责交叉、警力分散的问题。
(二)人民警察的录用
1、人民警察录用的概述。人民警察的录用,是指警察机关按照一定的条件和要求,通过法定的方法和程序,从自愿报考从事人民警察人员中择优录取警察人员到各级警察机关工作的行为。
根据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原则、程序,从警察院校培养的学生中、其他院校毕业的学生中,社会上以及其他单位或部队专业干部当中,选择录取警察人员,并与被录用的人民警察建立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构成了人民警察的录用制度。录用人民警察的主要来源是警察院校毕业的学生。
2、人民警察录用的条件。人民警察依法代表国家行使治安行政管理权和刑事司法权,除应具备国家公务员录用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担任人民警察的资格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年满18周岁的公民;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具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3、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人员范围。不具备担任人民警察的资格条件的,不得参加人民警察的录用考试,也就不能录用为人民警察。如果具备上述法定条件,但是又具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仍然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6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
4、人民警察录用的方法和程序。由于人民警察身份的特殊性,即警察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又有警察身份。所以,录用人民警察首先应具备公务员录用的条件,同时必须符合人民警察录用的条件。其录用的方法和程序上,即要严格遵守国家录用公务员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要按照人民警察法所规定的条件进行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7条规定:“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1)发布报考公告。通过发布报考公告,公开录用人民警察的职位、数量、报考条件,同时明确考试的科目、程序、考试日期和地点。是录用人民警察的重要措施,是贯彻和落实“公开录用、平等竞争”原则。
(2)资格审查。进行资格审查,是对报考人民警察的人员基本素质的审查,了解报考人员是否具备人民警察的录用条件,是否具有不得担任人民警察的情形。保证录用人民警察的初始阶段就能把好质量关。因此,资格审查必须严格认真。具体由警察机关的政工部门负责。
(3)公开考试。考试是录用人民警察的重要程序,公开考试保证报考人民警察人员公平竞争的有效手段,目的是测试报考人民警察人员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水平。考试的方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种形式,笔试是测试报考人员的文化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水平,笔试合格后方可参加面试。面试是直接观察和测评报考人员的仪表、语言表达及应变能力和思维能力等。公开考试应坚持统一考录制度,新招录公安民警,一律实行省级公安机关和人事部门统一考试,公安部派人督考,切实严把“进口”关,从源头上保证队伍的基本素质。
(4)严格考核。考核是在报考人民警察人员通过考试合格的基础上,由警察机关的政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对考试合格者的以前的情况进行考察并做出评价的程序。考核应当严格进行,其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及表现、家庭状况的审查。
(5)择优录用。择优录用,就是在就是报考人民警察人员通过考核合格后,由警察机关拟定的职位要求,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全面衡量,综合评定报考人员的考试和考核结果,既强调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又注重文化知识水平和身体素质,决定报考者是否被录用。
(二)人民警察领导职务
1、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概述。领导职务是指在各级行政机关,具有组织、指挥、协调本机关职能工作的职位。人民警察领导职务,是指在各级人民警察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人民警察机关职能的职务。人民警察机关领导,既负有组织、指挥本机关实现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的职责;也要承担维护本机关人民警察利益的重任。所以,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2、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条件。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是警察队伍的指挥者、管理者、组织者,必须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工作技能、管理经验和一定的工作资历。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条件包括:
其一、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基本条件。具备担任一般行政机关领导职务的资格条件,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等。任下一级职务时间、身体状况、年度考核结果等具体内容。
其二,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特殊条件。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除具备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应具备警察职业所需求求的特殊条件。不具备本职业所要求的特殊条件的,仍然不能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8条规定:其担任人民符察领导职务的特殊条件是:
(1)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警察机关是执法机关,人民警察的活动就是执法活动,各级领导千部是执法活动的组织和指挥者,各级领导干部都应当具有较高程度的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根据工作需要应熟悉掌握公安法律、法规,掌握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懂法,才能够做到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做到依法办事。
(2)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政法工作经验是掌握政法工作及警察工作的基础,是能够作出科学决策的前提。由于警察工作职业特性,决定了人民警察的领导干部需要有一定的专门工作经验积累,具有政法工作经验是保证带领人民警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基本要求。
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是人民警察的领导干部素质修养的核心。人民警察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警察队伍职业特性要求的管理必须非常严格。人民警察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决定了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在组织管理、指挥能力方面要比其他一般行政部门的领导干部具有更高的要求。所以,人民警察的领导干部必须掌握现代管理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和指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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