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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7 13:14:34

12号字
12 14 16 18 20 22

春秋地方官制

(一)国野制

(二)郡县制

 

国野制

春秋时期中原侯国的地方政权组织,基本上是国野制。所谓"国",就是指国都附近地区,"野"就是指农村,把郊区和农村的居民按什伍制(我国古代基层政权组织,渊源于西周,产生于春秋,形成于战国,确立于秦。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有什长,伍有伍长。

什长伍长(村长)负责闾里治安,一旦发现形迹可疑者要及时上报,使“奔亡者无所匿,迁徙者无所容”。

郡县制

国野制在西周时期就已推行过。春秋以后,各侯国又相继设县;至春秋末,晋国在县下又增设郡。春秋时郡比县小,这与战国以后的郡统县的地方制不同。在春秋中、晚期,许多县成为国家的地方政权组织。例如晋灭祁氏,羊舌氏后,分其田为十县,每县由国君派人治理,称为县大夫(县长)。县大夫下设有县师、司马、司寇(其职掌与中央政权中的司马、司寇相当,只是管辖范围不同)。县本来设置在一国的边境,其目的是为了加强防守。至春秋中晚期,内地也设县,如晋国就曾在旧都绛(今山西翼城县)设县,称为绛县,由于县的大量设置,就逐渐取代了国野制,县郡官吏也就成为地方政权的主要官吏了,到战国时期,国野制也就不存在了。

县设县大夫,楚国称县尹、县公。县大夫之下有县师、司马、司寇,分管民事、军队、刑狱。县的各级官员由国君任命,军队也由国君统一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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