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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7 13:14:34

12号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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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内阁
(二)军机处
(三)通政使司
(四)六部
1.专司文职官的任免----吏部
2.掌管户籍财经的机关----户部
3.掌管礼仪祭祀及学校科举的机构----礼部及有关机关
4.掌管全国军事的机构----兵部及有关机关
5.司法监察机构----刑部
6.掌工程事务的机构----工部
(五)其他
1.掌理少数民族及外交事务的机关----理藩院
2.分掌论纂文史的机关----翰林院及有关机构
    (一)内阁(国务院)
    顺治十五年(公元1658年)七月,清王朝参照明制,改内三院为内阁。大学士改加殿、阁头衔,称“中和殿大学士”、“保和殿大学士”、“文华殿大学士”、“武英殿大学士”、“文渊阁大学士”、“东阁大学士”(乾隆十三年去掉中和殿,增入体仁阁,成为三殿三阁)。大学士的品级改为正五品,这也是参照明制,怕大学士权力过重,而特降低其品秩,借以抑制。这时的内阁,虽具有掌握最高政权的中枢机关的雏形,但因大学士降低了品秩,又减少了办事人员,所以其权任反较顺治初年之内三院为轻了。
    内阁大学士的品级,到雍正八年(公元1730年),满、汉俱定为正一品。至此,大学士成为清王朝最高的官员,犹如历朝的丞相。清代大学士的地位是极为尊崇的。
    协办大学士,犹如宋之参知政事,为大学士之副职。初期未有定额设置,遇有大学士在内廷行走或奉差在外,才另选人员协办阁务。早在雍正元年至五年间(公元1723—1727)有署大学士,六年(公元1728年)又有额外大学士。十年至十三年(公元1732—1735年)再设协理大学士。到乾隆四年(公元1739年)才有协办大学士,以后并改为常设。其品级比大学士稍低,从一品。
    内阁学士的品级为从二品,均兼侍郎衔(乾隆五十八年以后去兼衔)。其职掌是:满学士掌奏本章,汉学士掌批“题本”(内外官员汇报皇帝之文书)。若依其应有权任,并不仅于此。如康熙二十一年(公元1682年)谕:“学士乃参赞政事之官,如有所见,应行启奏。近来并无与议者,若惟送本接本,用一笔帖式足矣,何必设立学士?此后各有所见,俱令敷陈。”虽有此谕,可是一般学士仍按步就班,作一些例行之事而已,远不如军机章京职责之重。
    内阁人员的额数,大学士满、汉各 2人,协办大学士满、汉各一人,学士满 6人、汉 4人,典籍满、汉、汉军(编入八旗之汉人)各 2人,侍读学士满 4人,蒙、汉各 2人,侍讲满10人,蒙、汉、汉军各 2人,委署侍读无定员,中书满70人,蒙16人,汉30人,汉军 8人,帖写中书满40人,蒙古 6人(以上各员额时有增减),撰文中书无定员,供事62人,总人数为 288人(委署侍读是由典籍内派委、撰文中书是由中书内派委,都不占额数)。
    内阁乃诸曹总汇之区。掌议天下之政,宣布丝纶、厘治宪典,总钧衡之任,以赞上理庶务。凡大典礼,则率百寮以将事。其具体的职务有:
    第一,掌议政事,宣布纶音(皇帝的诏令)。
    内阁为正一品衙门,位在六部之上。大学士“位尊望重”,其职务首先是议政事,宣布纶音。阁臣常在皇帝的左右,充当顾问。他们不但对答政事中的疑难问题,而且为皇帝办理公文,草拟谕旨。内阁所承办的公文有制、诏、诰、敕、题、奏、表、笺。据《光绪会典》卷2载:
    凡纶音之下达者,曰制、曰诏、曰诰、曰敕,皆拟其式而进焉。凡大典宣示百寮,则有制辞。大政事、布告臣民,垂示彝宪,则有诏,有诰。覃恩封赠五品以上官,及世爵承袭罔替者,曰诰命。敕封外藩、覃恩封赠六品以下官,及世爵有袭次者,曰敕命。谕告外藩及外任官坐名敕、传敕,曰敕谕。
    内阁为丝纶重地,每日钦奉上谕,由军机处承旨,凡应发钞者,皆下于内阁。此外,内阁还负责记载纶音,所载事项分为三册:凡每日发科本章,满汉票签处当直中书摘记事由、详录圣旨者分为一册,称为“丝纶簿”;特降谕旨者分为一册,称为“上谕簿”;中外臣工奏折,奉旨允行,及交部议覆者,分为一册,称为“外记簿”。三册存放内阁,以备参考。
    第二,办理本章。
    内阁的日常事务,是为皇帝办理本章。《内阁志》中说:“大学士于军国,事无不统,其实每日所治事,则阅本也。”《皇朝文献通考》卷80载,大学士的职务主要也是办理本章。清代内外官的本章可分为通本和部本两类。凡各省将军、督抚、提镇、学政、盐政、顺天府尹、盛京(今辽宁省)五部本章,俱通过通政司再送内阁,称为“通本”;在京六部及各院、府、寺、监衙门本章,称为“部本”。通本到阁后因无满文部分,先由汉本房将其贴黄翻译为满文,转满本房校阅,缮写清楚粘贴于后。部本原系满、汉文合璧,与译好的通本一并交汉票签处。由中书草拟票签,经侍读学士校阅,由大学士审阅后,交满、汉票签处缮写满、汉文正签。经内奏事处进呈御览;皇帝批阅后,交批本处,汉学士批汉字于正面,翰林满人中书批满字于反面,至此成为“红本”。接着是下达执行:由满本房领出交红本处,每日六科给事中来处承领,到科后抄发各衙门执行;每年终,由六科给事中回缴红本处,转交典籍北厅,再入红本库保存。此外,内阁还处理部分奏折。
    第三,办理典礼祭祀的有关事宜。
    凡是比较隆重的典礼和祭祀,如皇帝登极、立后、祭天(蟹)地、祖宗等,都由内阁办理。《光绪会典》卷2载:
    凡大祀、中祀,前期书祝版。奉神位于坛庙,则视镌与其饰青。制册宝亦如之。皇帝登极则奉诏,授受大典,奉宝亦如之。册立册封则授节。命将出师,授敕印亦如之。文武传胪则奉榜。凡大朝会、进表,则展表所宣焉。
    第四,组织修书,存贮档籍。
    纂修史籍,本是翰林院职掌。顺治初,以翰林院分隶内三院,修书各馆,也附设于内三院。康熙以后,虽分设翰林院,但各书修纂,仍以内阁大学士任监修总裁官,学士则分兼副总裁、总纂、纂修等职。此外,内阁还负责档案典籍保藏。在东华门内置红本、实录库,这是清政(蟹)府重要的档案库。另外还收存揭帖。《光绪会典事例》卷14载,“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议准,各省题奏本章,俱增写揭帖一通,送起居注馆,俟记注后,将揭帖转送内阁收存。”内阁收存最大量的档案是红本,其他还保存实录、圣训。
    内阁的内部设有典籍厅、满本房、汉本房、蒙古房、满票签处、汉票签处、诰敕房、稽察房、收发红本处、饭银处、副本库、批本处等机构,分掌各项事务,其设官员额及具体职掌分别如下:
    典籍厅:是内阁的秘书部门,有学士10人(满 6人,汉 4人)、典籍6人(满、汉、汉军各 2人),供事22人。此外侍读学士、侍读、中书等兼在典籍厅办事者,由大学士派委,无定员。其办事之所,分南、北两厅。南厅职掌有四:
    (一)掌关防。内阁无印,对外行文,用典籍厅关防。
    (二)收发及办理文稿。各衙门来文,直送两厅,再按事务性质分送各房。
    (三)官员考绩事务。负责对侍读、典籍、中书等官的考绩。
    (四)管理“吏役”事务。考取助理事务的“供事”及管辖皂役等事。
    北厅职掌也有四项:
    (一)掌奏章。拟办陈事请旨之奏本及进贺表等。
    (二)办理大典事务。即关于大典礼的筹备应办事项。
    (三)用宝洗宝。请用国家宝玺及岁终封宝日洗宝事务。
    (四)收藏红本图籍,并收贮表章等。
    满本房,或称满本堂或满洲堂。有侍读学士 2人,侍读 4人,中书39人,贴写中书24人,供事 3人,共72人(均为满员)。掌校阅题本的满文部分,管理内阁大库及皇史宬的收藏事务。如收贮实录、圣训、起居注、史书、方略及经略将军的印信等物。收发和每日向皇帝进呈实录,增修王公世爵谱册以及缮写各项满洲文字。
    汉本房,又名汉本堂,有侍读学士 4人(满、汉各 2人),侍读 5人(满 3人,汉 2人)、中书42人(满31人,汉军 8人,汉 3人),贴写中书16人(都是满员),供事 3人。其职掌为收发通本,翻写贴黄及各项应翻为满文之文书,如上谕、碑文、册宝、祝版应译为满文者均属之。故又有翻译房之称。
    蒙古房,又称蒙古堂,有侍读学士 2人,侍读 2人,中书16人,贴写中书16人(以上均蒙员)。掌翻译蒙、回、藏等各种文字以及外国来文。凡遇有各藩部陈奏事件及表文,皆译出具奏。凡颂扬各藩部诰敕、碑文、匾额以及奉旨特交事件,俱由蒙古房译出缮写。并管理蒙古实录,圣训。凡外国文字,如俄国照会,即召翰林院俄罗斯馆官员至房翻译。西方各国来照,即召西洋馆官员翻译。
    满票签处,有侍读 3人(满员),中书22人(满20人,蒙古 2人),贴写中书 8人(满员)、供事 4人,此外尚有委署侍读(满员)若干人。满票签处掌校阅满文本章并撰缮满文票签,皇帝出巡时,发递本报。京内外官员的奏折,经皇帝批阅,应交在京各衙门知道或办理的,由军机处交满票签处,传知各衙门钞回办理。
    汉票签处,有侍读 2人,中书27人(以上均汉员),供事 4人。此外有委署侍读若干人。掌校阅汉文本章,撰缮汉文票签;撰拟御制文字,如制、诏、诰、敕、册文、祝文、封号等。
    诰敕房,康熙十年(公元1671年)始设诰敕房,隶汉本房兼管。专司校勘和收发诰敕。凡汉票签处撰拟诰敕,由诰敕房审核,缮定正本,用宝颁发。封赠诰敕,按定式刊刻存储,凡用时交中书科填写,经诰敕房校阅颁发。
    稽察房,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令各部院衙门将每日事件已结、未结情由声明送内阁,于月底汇齐奏报,这时始设稽察房。其职官由大学士于满、汉侍读、中书内派委,无定员。额设供事 4人,凡交部议复事件,按日记档,俟各部院移会到时,逐一核对,分别已结、未结,每月汇奏一次,叫“月折”。每日军机处发出满、汉文谕旨,由满票签处移至稽察房存储,至月底,缮写满汉文合璧奏折汇奏,称为“汇奏谕旨”。
    收发红本处,又称红本处、收本房。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会典》均未见记载。《嘉庆会典》始有此名称。约成立于乾嘉年间。司员由大学士于满、汉中书内派委,无定员。凡批过的题本,交由红本处每日发给六科传钞,年终缴回汇集,贮入红本库。
    饭银库,又称饭银处,其司员由大学士于满洲侍读、典籍、中书内派委,无定员。专掌收支内阁司员饭银。这种饭银由各省总督、巡抚及布政使咨送。分配办法是:大学士每日银三钱,以下官员递减,至中书每日银六分,以充飧食费用。
    副本库,约成立于乾嘉年间,《嘉庆会典》始有此名。其司员由大学士于满、汉中书内派委,无定员,掌收题本之副本。乾隆以前,每到年终收藏副本,都派汉票签处的中书送存皇史宬厢房,年久贮满,无地存收,才另设副本库。
    批本处,乾隆以前称“红本房”,设于宫廷之内。其司员有满洲翰林院官 1人(于翰林各职事内选用),中书 7人,掌进本之收发与批本事务。每日进本,由满票签处中书送交批本处,由批本处送内奏事处进呈,待发下以后,批本处照皇帝阅定满文签,用红笔批于本面,再交满票签处中书带回内阁,遇有改签及“折本”,皆存记档案,按日交发办理。
    清内阁自天聪十年(公元1636年)设内三院起,至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止,掌握国政有270 多年之久,但其势力不是始终如一的,是屡有演变的。初设内三院时,尚在关外,并有议政处分其权。那时只是初具规模。入关后,为加重内三院之职权,明命条陈政事或外国(对外)机密或奇特谋略,都由内三院转奏。并定内三院品级与六部同(先是低六部一级)。顺治十五年(公元1658年),正式改为内阁,只是沿袭明代官制,并不是加强内阁职权,相反却降低大学士的品级(正五品),减少了它的职官人数,其权势反而低于内三院。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再改回内三院,大学士品级又同于六部。康熙九年(公元1670年)恢复内阁,大学士兼尚书。康熙亲政后,军国机要,始终归内阁。至雍正八年(公元1730年),大学士升为正一品,在各部尚书之上(尚书为从一品),当时虽已设军机处,但任军机大臣者,除亲王外,其首领必是大学士,所以当时的大学士是勋高位极,因称内阁为“宰辅”。至乾隆二年(公元1737年),再设军机处后(军机处停设了二年),机要章奏都下到军机处。凡军国要务,都要由军机大臣承旨出政,内阁之权便轻,只是办理一些例行事务。原来具有宰相身分的内阁大学士,成为进爵的虚衔,内阁便沦为办理例行政务、颁发文告的机关。光绪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八月改题为奏,内外臣工的奏章,一般都采用奏折。改题为奏后,各省督抚就不须把题奏事件的副本交通政司转送内阁了,内阁便成了“闲曹”。这时的内阁公署,仅成了储存档案之所。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四月,另组西欧式的责任内阁,旧内阁废。
    (二)军机处(中央军事委员会)
     清初沿明旧制,“章疏票拟,主之内阁。军国机要,主之议政处”。到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因西北用兵,往返军报频繁,内阁距内廷太远,皇帝不便亲授机宜,故在这年元月,在内廷设立军机处,其全称为“办理军机事务处”。初设时名为“军机房”,雍正十年(公元1732年)改名办理军机处。
    军机处是分割内阁之权,所以说它是“内阁之分局”。军机处在清代统治了180 余年,成为大政所出的宰辅之区。它的体制特殊,职官简炼,有官而无吏。它的全部工作,由军机大臣主持,军机章京办理。
    军机大臣俗称“大军机”,分设满、汉员,由满、汉大学士、各部尚书、侍郎、总督等奉特旨应召入值,为兼差,人员无定额;由亲王或大学士满、汉各一员为首领,当时称为“揆首”、“领袖”。依清制,亲王不能入军机。嘉庆四年一月,曾以军机处事繁,命成亲王永瑆在军机处行走。同年十月,又以“非祖制”罢值。至咸丰三年(公元1853年)以后,始有亲王任军机大臣。初期,凡应皇帝召见商议政务,或依皇帝旨意起草诏谕等,均为领班军机大臣之责。凡经皇帝选调到军机处工作的军机大臣,则称为“军机处行走”或“军机大臣上行走”。初入值军机处者,若因其资历或能力尚浅,则命在“军机大臣上学习行走”,即是见习之意,其地位稍低,排班时列于后。一、二年后,再由领班军机大臣专折奏请皇帝,除去“学习”二字。各军机大臣之间,也有资格、品位高低之分,权力各不相同。例如有的满洲大臣只准阅看满文奏折,或新任大臣不准阅看皇帝朱批的奏折。这些不同待遇都是由皇帝亲定。
     嘉庆五年(公元1800年)规定:军机大臣只准在军机处承写当日所奉上谕,部院稿案不准在军机处办理(因军机大臣为兼职,仍保留部院原职实缺)。各部司员不准至军机处“回事”(找他们本衙门堂官请示事务)。军机章京办事之处,不准闲人窥视。自王以下满、汉文武大臣,都不准到军机处找军机大臣谈话,“违者重处不赦”。为了严格执行这些规定,每天派都察院御史一人到军机处旁边的内务府值房监视,军机大臣散值后,才准他们退值。
    军机处初设时,所掌仅限军务。其具体职掌有如下几方面:
    一、负责皇帝下达谕旨的撰拟和参预官员上报之奏折文书的处理。官员上报的文书,凡折奏“请旨”者归军机处,照例的题本归内阁,直到清末未变。
    二、办理皇帝交议的大政,凡遇重要政事,皇帝不能裁决的,或交军机处议奏,或密议,或交军机处会同关系衙门议奏。特交的,由军机处查议其可否,密拟办法上奏;会同议奏的,或由军机处主稿,或由所会衙门主稿,临时酌定。
    三、某些重大案件,皇帝特交军机大臣审理拟定,或由军机大臣会同三法司审拟。军机大臣可在军机处提讯,也可使用刑讯。应刑讯时,选用内务府公所或于步军统领衙门进行。凡秋审案件,军机大臣也参预。
    四、重要文武官员之任免及各部尚书、侍郎、各省总督、巡抚、以至道、府、学政、关差、盐政以及驻防将军、都统、驻各边疆地区之领队大臣、办事大臣等官员的补放,均由军机大臣负责开列应补人员名单,交皇帝选择任用。遇科考,也由军机大臣开列主考、总裁名单,奏请皇帝选用。复试或殿试,军机大臣负责核对试卷、检查笔迹或任命阅卷官。
    五、考查行军之山川、道里与兵马钱粮:凡有行军,军机处根据有关图书,考查山川险要,道里远近,如系边远地区,图书中没有记载的,要考查新旧档案并加谘访。应用的兵马、钱粮,则由户部、兵部、理藩院等衙门取简明确数备查。遇有皇帝查讯的问题,即时呈递。
    六、军机大臣可奉皇帝旨意,以“钦差”身分,往各地检查或处理一些政事。
    军机章京,俗称“小军机”,早期也称为“司员”。最初,章京无一定额数,在内阁中书等官员中选调。乾隆初,改由内阁、各部、理藩院等衙门调派。自嘉庆四年(公元1799年)始,定军机章京分满、汉各两班,每班 8人,共32人。各班设领班、帮领班章京各 1员,由军机大臣于章京中选资深望重者任之。军机章京的选任。
    军机章京也是兼差,凡承旨入值军机处的官员,仍为原衙门的实缺并照例升转。军机章京一般为五、六品,领班章京为从三品或正四品。军机章京按例不参加京察,其奖叙升转由军机大臣酌情保奏,平时每届三年奏保,凡遇修补档案,编修方略等事结束时,均照例特保,故章京的提升较快,当时人视之为升官的捷径。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十二月初十日奏定变通军机章京升补章程,定军机章京为实缺,其领班章京秩视三品,帮领班章京秩视四品,以下各章京俱按原品实授。并规定了三年递升一级的升补办法。军机章京办理军机处的日常工作,处理文书,记注档册,撰拟文稿等。自乾隆时傅恒任领班军机大臣始,军机章京亦同时负撰拟谕旨之责;还参预军机处新承办案件之审理;跟随军机大臣或单独奉派往各省查办和处理政务。
    军机处设于禁廷隆宗门内靠北、乾清门外西侧,军机大臣办公处名为军机堂。军机处内部组织,不见记载。从军机处档案的《交片档》看,有满、汉军机处之分,或简称“满屋”、“汉屋”,由满、汉章京分别任事。又《行文档》中有“清档案处”、“汉档案处”之设,或称“清档房”、“汉档房”,这是管理满、汉档案的分工。在宫廷之内,满屋的办公处设在隆宗门内之南,在军机堂对面之左,右为汉屋。其职掌据《光绪会典》卷3所载,满屋分管在京旗营及各省驻防和西北两路军营官员的补放事务,负责内、外蒙古、藩部及喇嘛等朝贡时拟赏单,并掌管军机处本身的一切事务性工作;汉屋办理在京部院及各省文职官员、绿营武职官员的补放进单,王公内外大臣赏单及拟给外国朝贡使臣赏单,办理皇帝交下的应当查考和应当办理的一切事情,以及负责军机处的对外联系,管理军机处的档案等工作。
     军机处的设立,是清王朝对中央行政机构的一次重大变革,表现出清代前期政治制度高度集权的趋向。军机处成立以后,逐渐代替了清建国以来所依靠的满洲亲王,贝勒参预议政的制度,废除了议政处;同时也削弱了内阁参预国政的权力。军机处以“君权附庸”的地位,成为凌驾于内阁及各部、院之上的全国政务的总汇机关,军国大计,无不总揽。
(三)通政使司(信访局)
     通政使司是沿袭明制。清入关后,于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立的。名为“通政”,是以政务比水,欲其上下常通之意。通政司“掌受内外章疏,臣民密封申诉之事,凡在外之题本、奏本,在京之奏本,并受而进之于朝,核其不如式及程途稽限者。凡大政大狱,咸得偕部院予议焉。”其具体任务是,收各省题本,校阅后送内阁;查有题本不合规制的,送内阁参处;有逾限期的,移交关系衙门议办。各省将军、副都统与总督、巡抚、提督、总兵等官,按季将奏过本章造具印册,咨送内阁查核。
     光绪二十四年(公元1898年)七月,通政使因“事务甚简,半属有名无实”,而被并入内阁。不久,旋于八月十一日又下谕恢复。至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因改题为奏,职无专司,才被正式裁撤。
    通政使司设通政使 2人(满、汉各 1人,正三品),副使 2人(满、汉各 1人,正四品),参议 2人(满、汉各 1人,正五品),经历 2人(满、汉各 1人,正七品),知事 2人(满、汉各 1人,正七品),笔帖式 8人(满 6人,汉 2人),经承15人。分设启奏科、稿房、吏房、礼房、上房、火房等单位。
    通政司所属机构有“登闻鼓厅”,管军民击鼓伸冤之事,由参议 1人兼管,由知事率役巡查,并有笔帖式满洲 1人,汉军 1人,经承 6人,分设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分别办理所属事务。如有击鼓之人,由通政使讯供,确有冤枉,奏报皇帝交刑部审办。如系诬告,即送刑部按律加一等治罪。“登闻鼓”,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于都察院,由御史一人监管。顺治十三年(公元1656年)移置长安右门外,以给事中或御史 1人更替管理。到康熙六十一年(公元1722年)才并入通政使司。这是统治者表示为人民“雪冤”的设施。
(四)六部
    1.专司文职官的任免----吏部(人事部)
    清朝的吏部,是天聪五年(公元1631年)沿明制而设置的,为管理文职官员的机关。初以“贝勒”(亲王、郡王) 1人总理部务,以下设满、蒙、汉承政 3人,参政 8人,启心郎 1人。崇德三年(公元1638年)七月,裁蒙、汉承政,改为满承政 1人,左参政 2人,右参政 3人,理事官 4人,副理事官 6人,满、汉启心郎 3人,额哲库 2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停贝勒总理部务,改承政为尚书、参政为侍郎(均无定员)、理事官为郎中(满 4人,汉 2人)、副理事官为员外郎(满 8人,汉 6人)、额哲库为主事(满、汉各 9人),启心郎未改(至顺治十五年裁)。五年(公元1648年),定满、汉尚书各 1人,八年命诸王贝勒兼理部务,九年停诸王贝勒兼理部务,十年裁满尚书 1人。十五年(公元1658年)定满、汉左右侍郎各 1人。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以大学士兼理部务。以后各官,大量增加,吏部设尚书满、汉各 1人,掌部务(其品级初定满员一品,汉员二品,顺治十六年都改为二品。康熙六年,又改满员为一品,九年均定为二品。雍正八年升为从一品)。左、右侍郎满、汉各 1人(正二品),掌佐理铨衡,为尚书的副职,并设在、右丞二缺,左、右参议二缺,以及郎中满 9人,蒙 1人,汉 5人。员外郎宗室 1人,满 8人,蒙 1人,汉 6人。主事宗室 1人,满 4人,蒙 1人,汉 7人。司务满、汉各 1人。缮本笔帖式12人。笔帖式宗室 1人,满57人,蒙 4人,汉军12人。经承81人。此外又有额外郎中、员外郎、七品小京官,无定员。除额外官员外,总人数为224 人。
    实际上,在封建集权制度统治之下,用人之权,均操之于皇帝,吏部只司签掣之事,并无铨衡之权。特别是军机处成立以后,重要职官的任免,都由军机处秉承皇帝的意旨,直接发表。吏部的事务,只限于稽考中级以下官员的资历,根据例察,予以准驳,只是办理任免手续备案而已。
    吏部下设文选、考功、稽勋、验封四个清吏司以及清档房、本房、司务厅、督催所、当月处等单位,分掌本部事务。
    (1)文选清吏司:掌考文职官之品级与其选补升调之事,以及月选之政令。其职官有郎中 7人(满 4人,蒙 1人,汉 2人),员外郎 6人(满、汉各 3人),主事 5人(满 2人,汉 3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31人。司之下分设有:
    求贤科:承办双月官员注册,进士、举人截取,拣选举人,并恩、拔、副、岁、优贡生就职、就教,考取御史、誉录,考补中书并管八旗各省道府以下各官注册、验看、分发、引见等事项。
    开设科:承办单月应补官员注册、验看、分发、引见。并各省题补、升调、实授、试俸、添设裁汰官缺。各省督抚奏请兼衔,并管各省候补,官员注册,销册,知照官员过班。并选拔人员分赴各省委用,服满应补人员选补各缺。
    升调科:承办各项议叙,各官添铸更换印信,各官恩诏加级,颁发奏奖捐生执照。
    册库:存储京外各员履历官册,承办大学士以下京堂开列请简各衙门题补各缺,京外各官升转诸事之入册、销册。
    题稿房:承办满洲大学士以下翰詹等官升补,查核考试中书、御史。
    笔帖式科:承办京外各衙门笔帖式及各旗印务笔帖式照咨补放、铨选笔帖式各缺。
    此外,还有缺科、典吏科、凭科、都书科、派办处、投供处、大捐处、单双月议选处、搢绅处、缮折处、收发处等机构。
    (2)考功清吏司:掌文职官之议叙与处分,三岁京察及大计则掌其政令。其职官有郎中 4人(满 3人,汉 1人),员外郎 4人(满 2人,蒙、汉各 1人),主事 3人(满 1人,汉 2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16人。司之下设有:
    四甲(山东甲、江南甲、北直甲、广东甲):承办各省命盗及各项议叙、议处,汇奏分管各处官员功过册,并一切告病、起复、开复、捐复、副缺、查案、行文、给照等事件。
    京察房:核办京察大计,各官俸次功过及造册引见诸事。
    此外,收发处、派办处、会奏处等,均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以后陆续设置的。
    (3)稽勋清吏司:掌文职官之勋级、名籍、守制、终养等事。其职官设置有郎中 2人(满、汉各 1人),员外郎 3人(宗室、满、汉各 1人),主事 3人(宗室、满、汉各 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 6人。司下设有:
    稽俸厅:掌稽核在京满、汉文职各官廪俸,其官员由本司之官兼任。
    官员遭父母丧亡,要回家“守制”三年,扣足二十七个月为期满,才能除服回任。官员的祖父母或父母年老可陈请“终养”,就是退休回家以奉养老人。以上诸事,均归稽勋司承办。此外,还办理官员的出继、入籍、更名、复姓等事项。
    (4)验封清吏司:掌文职官员之封爵、议恤、土官(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之本地官)世职及任用吏员等事。其职官设有郎中 2人(满、汉各 1人),员外郎 3人(满 2人、汉 1人),主事 3人(满、蒙、汉各 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 7人。据《光绪会典事例》所载,验封司分设平房、印房、都吏科、京官科、外官科、土官科、内考科、外考科等单位,分掌本司各项事务。凡官员封爵,皆给诰敕;凡官员因公而死者,皆赠给官衔并荫其子;凡土官皆世袭,给以“号纸”,记土官之职,并载世系及袭职年月;袭职者,换给新号纸。吏员分京吏、外吏。京吏有供事、儒事、经承三职。外吏有书吏、承差、典吏、攒典四职。或为考取,或为募充,经过五年就要更换。以上各吏五年役满,验封司则考其职,凡录取者,一等为从九品,二等为未入流,均注册入于铨选。
    (5)清档房:《光绪会典》 设官有清字堂主事2人,掌管吏部档案。
    (6)本房:设官有汉字堂主事 3人(满 2人,汉军 1人),缮本笔贴式12人,堂书若干人。其职掌是“缮清字汉字之题本”。即兼办满、汉文之题本。
    (7)司务厅:有司务 2人(满、汉各 1人),经承 3人。掌收发外省衙门的文书。收文登记后,分交各司办理。并管理吏部任用吏员与杂役之事。
    (8)督催所:有郎中、员外郎与主事,均无定员,由尚书在司员中轮派。此外有额设经承 2人协助办事。督催所掌催四司议办之件,督以例限。凡四司应题应奏之件,皆察其办理限期。
    (9)当月处:有满、汉司员各 1人,由四司郎中、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等按日轮值。掌监吏部印信并收发在京各衙门文书,分交各司办理。
    此外,吏部于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十月奏设学治馆,设提调和教务长 1员,教习 6人,庶务长 2人,文案 2人,检查官 6人,书记 1人,司事 1人,誉录 9人。掌管考试截取拣选举人及分发月选人员,规定每月二十四日举行考试,如有不合格者,令其入馆学习六个月,再行试验,合格者给予修业文凭,不合格者仍令学习一年。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奏请扩充学治馆,添设法政新班,以六个月为一学期,三学期毕业。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四月,清政(蟹)府成立责任内阁,五月,内阁颁布官制,设立制诰、铨叙等局,吏部便裁撤,学治馆归并学部。
    2.掌管户籍财经的机关----户部(财政部)
    户部在古代称为地官、大司徒、计相、大司农等。唐以后称户部。清沿明制,于天聪五年(公元1631年)设户部。最初以贝勒(亲王或郡王) 1人总理部务。下设承政 4人(满 2人,蒙、汉各 1人),参政 8人,启心郎 1人。崇德三年(公元1638年),裁蒙、汉承政,定满承政 1人,左参政 3人,右参政 4人,理事官10人,副理事官16人,满启心郎 1人,汉启心郎 2人,额哲库 2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停贝勒总理部务,设满尚书,无定员。以下设满、汉左右侍郎各 1人,郎中28人(满22人,蒙 4人,汉军 2人),员外郎50人(满39人,蒙 5人,汉军 6人),堂主事 6人(满 4人,汉军 2人),司主事14人,满司库 9人。汉司务 2人,总人数111 人(除尚书无定员)。以后,户部官员大量增加,其名额为:满、汉尚书各 1人(从一品)。左右侍郎满、汉各 1人(正二品)。堂主事 6人(满 4人、汉 2人)。郎中33人(宗室 1人,满17人,蒙 1人,汉14人)。员外郎72人(宗室 2人,满56人,汉14人)。主事30人(宗室 1人,蒙 1人,满、汉各14人)。司务 2人(满、汉各 1人)。缮本笔帖式20人(均满员)。笔帖式121 人(宗室 1人,满100人,蒙 4人,汉军16人)。经承106人。此外尚有额外郎中、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等(均无定员)。除额外官外,户部官员总人数达362 人。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九月,在官制改革中,户部改名度支部,并将财政处并入。设尚书 1员,左、右侍郎各 1员,不分满、汉。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直至清亡。
    户部总的职掌是管理全国疆土、田地、户籍、赋税、俸饷、财政等事宜。其机构按地区划分为江南、浙江、江西、福建、湖南、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14个清吏司;并设有八旗俸饷处、现审处、饭银处、捐纳处、内仓等机构,办理八旗俸饷、捐输等事。其部内的行政事务则由南、北档房、司务厅、督催所、当月处、监印处分别管理。
    (1)十四个清吏司:其职官都有郎中(均正五品)、员外郎(从五品)、主事(正六品),一般是 7至 8人,最多到12人。另外有笔贴式121 人,经承68人,分在十四个司里办事。十四个清吏司分别掌核各该省钱粮收支数目,并兼管一项或数项全国性的事务,主要分兼如下:
    全国民数谷数,由浙江清吏司兼管;
    各地麦禾收成分数,由四川清吏司兼管;
    全国漕政(即海、河运粮事务),由云南清吏司兼管;
    全国关税,由贵州清吏司兼管;
    盐课、参课及八旗官养廉银(在额俸之外所加之银),由山东清吏司兼管;
    各省茶课及京中各项支款,由陕西清吏司兼管;
    “耗羡”银两(即赋税正额外多收部分)之动支,由湖广清吏司兼管;
    各省“平余”银两(即动支经费每千两扣12两5钱,留存备用者),由江南清吏司兼管;
    各省协饷(协济邻省之经费)之动支,由江西清吏司兼管;
    察哈尔俸饷及各省动支款项报销事宜,由河南清吏司兼管;江宁、江苏、杭州三处织造之奏销,由江南、浙江二清吏司兼管;
    矿政、钱法(币制)及内仓之出纳,由广西清吏司兼管;
    八旗继嗣之政令及本部所属官差之更代,由广东清吏司兼管。
    此外如福建清吏司又兼管赈济与官房之事,只有山西清吏司只管本省钱粮,不兼办其他事务。
    (2)八旗俸饷处:乾隆十三年(公元1748年)设,专管八旗官兵俸饷及其赏恤事务,并管八旗户籍档册。其职官有满洲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均无定员,由尚书酌委。
    (3)现审处:乾隆十三年设立,掌审办八旗户口,田房之讼事,须刑讯者,会同刑部审理。
    (4)饭银处:设司员 4人(满、汉各 2人),由尚书于郎中、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内派委,二年更换。清制,各省每年额解户部饭食银若干,作为户部官员的养廉及饭食之用,并以少部分帮贴内阁、军机处、起居注馆、兵部、刑部等机构的饭食费用。其余留作办公费用。本处即掌此项银两之收支。
    (5)捐纳房:所谓“捐纳”,即用钱谷买官,汉有“纳粟拜爵”之制,历代或有沿之,清中叶之后尤甚。捐纳房即专司其事。其捐官之制,康熙七年(公元1668年)定:
    满洲、蒙古、汉军并现任汉文武官弁,捐输银千两或米二千石者加一级。银五百两或米千石纪录二次。银二百五十两或米五百石纪录一次。进士、举人、贡生捐银及额出仕时,照现任官例议叙。生员捐银二百两或米四百石,准入监读书。俊秀(无出身的文士)捐银三百两或米六百石,亦准入监读书。富民捐银三百两或米六百石,准给九品顶带。捐银四百两或米八百石,准给八品顶带。
    这样明订价格,公开的卖官,最初是假借“赈济灾民”为名,因而被列入《会典》的“蠲恤”事例中。以后便有意识地隐讳,所以就不再见于记载了。
    (6)内仓:清初沿明制,设“内官监仓”。顺治十年(公元1653年)改为“内仓”。由户部满司员内轮派 2员充监督,二年更换。另设 1人,掌仓内之出纳。内仓所储米豆,供驻京蒙古王公、喇嘛与来京蒙古人员用米及太监、匠役口粮、文武会试供应粮米、祭祀造酒用米等。
    (7)南北档房:南档房有满洲堂主事 2人,掌管档案。每三年稽查八旗人丁数目,编造各旗丁档,并管户部满洲官员升补之事。北档房有满、汉领办各 2人,满、汉总办各 6人,汉字堂主事满 2人,汉军 2人,笔帖式20人,掌缮本部满、汉文题本、奏折,并管分拨各省报解之饷银。北档房并不管档案,实际是文书部门,并兼管一部分会计事务。
    (8)司务厅:设司务 2人(满、汉各 1人),经承 2人,掌收登各省衙门来文,呈部堂画阅、编号记档,分发各司办理。
    (9)督催所: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均无定员,由尚书酌派。掌督催十四个司所办事务。
    (10)当月处:设司员 2人(满、汉各 1人),由十四个司司员轮值,掌收登、分发在京各衙门的来文。
    (11)监印处:设司员 4人(满、汉各 2人),由十四个司司员轮值,按月更换。两人掌监印堂,两人监盐、茶引印。
     以上十四司至内仓,都是业务单位。南北档房以下各单位,都是办理文书、档案以及部内的行政事务。
     此外,户部所属还有钱法堂、宝泉局等机构,是掌管有关钱币事务及铸钱供全国经费使用。
    3.掌管礼仪祭祀及学校科举的机构----礼部及有关机关(外交部)
    清沿明制,于天聪五年(公元1631年)设礼部,由贝勒 1人总理部务,下设满承政 2人,蒙、汉承政各 1人,参政 8人,启心郎 1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停贝勒总理部务。设满、汉尚书。据《光绪会典事例》卷19及《历代职官表》卷 9规定,礼部职官名额为:满、汉尚书各 1人。左、右侍郎满、汉各 1人。堂主事满 3人,汉军 1人。司务厅司务满、汉各 1人。各司局郎中满 6人,蒙 1人,汉 4人。员外郎宗室 1人,满 9人,蒙 1人,汉 3人。主事宗室 1人,满 3人,蒙 1人,汉 4人。大使汉 1人。笔帖式宗室 1人,满34人,蒙 2人,汉军 4人。堂子尉 8人。堂书10人,儒士20人,经承49人。此外尚有额外郎中、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等,均无定员。除额外官员外,礼部总人数为145 人。
    礼部总的职掌是管理国家祀典、庆典、军礼、丧礼、接待外宾,管理学校和主持科举等事。其内部组织机构有仪制、祠祭、主客、精膳 4个清吏司,具体分工是:
    (1)仪制清吏司:掌嘉礼、军礼及学校、科举等事务。宣统时因避溥仪讳,改为典制清吏司。其职官有郎中 3人(满 2人,汉 1人),员外郎 4人(满 3人,汉 1人),主事 2人(满、汉各 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15人。司下分设建言科,王府科、印信科、学校科以及火房等单位,分办本司事务。
    (2)祠祭清吏司:掌吉礼、凶礼事务。其职官有郎中 2人(满、汉各 1人),员外郎 5人(满 3人,蒙、汉各 1人),主事 2人(满、汉各 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 6人。司下分设祭祀科,僧道科、时宪科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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