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承宣布政使司
2.提刑按察使司
3.道
4.府
5.州
6.县
7.地方各官职职能、品级(对应今天官职)
明初沿用元制设行省,洪武九年改设承宣布政使司(明朝时承宣布政使的辖区是国家一级行政区,简称"布政使司",习惯上仍称为“行省”。)有左右布政使(正副省长)各一人。宣德时,定全国分十三布政使司。
行省设提刑按察使司,有按察使(省高院院长)一人及副使(副院长)、佥(qiān)事(与秘书类似)等官。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刑事诉讼审核)。
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为一省的最高行政、司法机构,合称“二司”。
明朝中叶以后,逐渐派都御使出任总督或巡抚,总领一方之军政,其官衔则兼之。
设道,分两类:于布政使司置参政、参议,分司诸道,称分守道;按察司置副使、佥(qiān)事,分司诸道,称分巡道。还在一些地方设整饬兵备道。又有协堂道、水利道、屯田道、管河道、盐法道等。道之制度,在明朝已颇复杂。
明初改元制之路为府,隶属于道。府分上(粮二十万石以上者)(此处指年交纳税粮)、中(二十万石以下者)、下(十万石以下者)三等,有知府一人及同知、通判等官。知府掌“一府之政,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也设通判,但已不如宋之权重,仅为分掌粮运及农田水利之官。
有两种:一为直隶州,地位相当于府,隶属于省;一为属州(散州),地位相当于县,隶属于府。各州有知州一人及同知、判官等官。
有知县(县长)、县丞(中层行政人员)、主簿(秘书)各一人,其属有典史等。县分上(纳粮十万石以下者)、中(六万以下者)、下(三万以下者)三等,均隶属于府或州。
各府设府学,以掌管教育,有教授一人(从九品),训导四人。各州设州学,有学正(掌执行学规,考校训导,相当于校长)、训导(教导主任)等官。各县设县学,有教谕、训导等官。学童应试录取后,在儒学(府学、州学、县学)中读书者称为“生员”,俗称“秀才”。
(地方)布政司,府,州,县。
承宣布政使司为明地方(省)最高行政长官(相当于今天的省长),布政使:一省之民事财务总管,明朝全国设有13个布政使司。
[左右参政、左右参议]明代布政使的下属官员。布政使掌管一省的政务,参政、参议分守各道,并分管粮储、屯田、军务、驿传、水利、抚名等事,一般是正四品。 (副省长)
府:
明朝全国设159府,府按纳税粮分三等:纳粮20万以上为上府,20万以下十万以上为中府,十万以下为下府,无粮的叫地府, 府的长官称知府(市长),其官正四品,明除首都、陪都所在地府长官仍称尹外(北京市市长),一般都称知府。
[知府]宋代知府职略高于知州。清代知府为从四品。
[同知]府的副职称为同知,如一府的主官称为知府,而府的佐官称为同知。明清时期,各府同知为正五品。(副市长)
州:
明代的州有两级别:直隶州和散州。直隶州属省,级别与府相同;散州隶属府,同县级。
[州牧]唐宋京畿(机音)的地方长官称州牧,正六品官。明代知州已降为与县略相等到的地方长官,但文字上仍尊称为州牧,与知县并称牧令,正七品。(县长)
[知州]州的长官,一般是六品或五品。
知州属官有同知、通判,分别掌财政、刑法、治安等。(副县长、公安局长)
[通判]北宋初年设通判之时,职权几乎与知州相同,名为佐官,实际上是与知州共同负责,甚至还是知州、知府的监视者。到了南宋,知州职位较轻,通判职位就更轻了。明代知府以下设通判,定为六品官,实际上同知没有区别。(副县长)
县:
助手有县丞、主簿。县丞协助知县管理县政(职员),主簿(职员)管全县粮税、户籍。水浒中宋江上山前好像就是县丞一职。
[知县]县的最高长官。明代知县为正七品。(书记+县长)
[主簿]主簿是主管文书的意思。中央卿寺中的主簿是正规的军事官,唐代列为从七品,其他官署的主簿为八、九品,县主簿为九品。
[宣慰使]元明清三代,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世袭的“士司”中,宣慰使是最高的官职,从三品官。(省长)
[宣抚使]明镇抚一方的军政长官,官阶由原官衔而定,一般是二、三品。 (省长+军长)
通政使司(中央情报机关)(相当于今天的信访局)通政使1人(信访局局长),大理寺(中央司法机关,相当于今天的司法部)卿1人,副都御史(都察院副长官),按察使司(地方最高监察机构,高级检察院)按察使(检察院省高院院长)9人,按察使 一省之司法掌握者。
与知府同级的四品官还有:按察使司副使26人,大理寺少卿4人,都察院右佥都御史1人。(对应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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